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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实行配房买债券暂行办法

  第九条 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人士购买债券,支持住房建设。
  第十条 债券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担保。
  第十一条 债券的发售和偿还事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代理。
  第十二条 债券面值分别为500元、100元、50元、10元四种,每年发行一期,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期限五年,期满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
  第十三条 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实行提前领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在信贷部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 购买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五条 债券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原则上根据单位职工认购的债券总额,向单位发放建造职工住宅的低息贷款,由借贷单位定期偿还;也可以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周转使用,用于帮助无力建房单位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六条 建房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之前,应向信贷部交纳工程投资额的3%作为押金。不交纳押金的,建设部门不发给施工通知书。认购债券后退还押金,并按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付息。
  第十七条 新建房屋产权单位不执行配房买债券制度的,水电供应部门不予办理水、电供应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1991年各类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老式  简易新村
房屋类型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民房  (不成套)
住宅建设债
       60    50    40    30   20   10
券认购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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