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的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有交叉的,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六条 对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新闻媒介(如,公务橱窗、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公布或者张贴布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生效。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按
《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随附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三)被征求意见机关的主要反馈意见;
(四)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
(二)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的份数。
报送备案的材料,可迳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管理机构。
第八条 报送或者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均应登记。
(一)报送机关登记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
2、规范性文件批准的方式,签发人姓名;
3、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及生效日期;
4、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
5、寄发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
6、承办人签名;
7、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二)受理机构登记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及备案报告的文号;
2、制定机关的名称;
3、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及生效日期;
4、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
5、收到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
6、被查询、征求意见机关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