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5月22日 闽政〔1991〕综11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该项资金集中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保持我省菜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制市人民政府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蔬菜产销的商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蔬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菜地系指各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商品菜地或养殖鱼虾的精养鱼塘。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确因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先经当地蔬菜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按征地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凡依法批准使用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申请减免或缓交: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每亩1~2.5万元;
(二)其他市每亩1~2万元。
各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限额内,根据菜地基础设施及生产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