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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出租、出售房屋的理由;
  (2)干部常住户籍人口与原住房情况;
  (3)拟出租、出售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权属来源及相关凭证等。
  (三)所在单位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干部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四)干部出租、出售房屋申请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租、出售房屋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的,由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租金标准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租金标准。
  房屋出售的,由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出售价格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没有规定价格标准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售价格标准。
  出租、出售房屋的,应严格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干部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建房用地或违反规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超过用地限额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批准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批准使用的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块上建房或超过批准面积擅自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逾期未使用土地或只砌基占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将土地使用权收回退还土地所有权单位,已交纳的税、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所建房屋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全部非法所得的5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建造店面或开设其他营业性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营业性用房部分。
  第二十八条 干部建房资金,建筑材料等系侵占公有财物的,所建房屋依法予以没收;侵占数额占建房实际费用一半以下的,侵占的财物全数退赔,并处以侵占数额100%的罚款,房屋可免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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