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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5月20日 闽政〔1992〕2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道路检查站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道路上设置的查验有关证件、单据、货物、车辆的道路检查站。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审核及其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检查站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道路检查站的申报、审核、批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站主体必须为法定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
  (二)站点必须设于非城镇街道、路线平直、视线良好的道路,并具有足够检查的场地和可供办公的场所;
  (三)检查人员必须为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在编国家工作人员。
  第六条 道路检查站的设置,由法定有权上路检查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送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业务主管部门持批准文件向省公安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福建省道路检查站许可证》和《公路检查证》。省公安厅应在接到申请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核发证件。
  第七条 在短距离内不得重复设站,应当联合定点检查或成立联合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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