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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19日 闽政〔1991〕3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经常组织所属人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他们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中、小学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品德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控告。
  第五条 交通警察应自觉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接受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教育、管理。对擅自放弃职权、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条例》八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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