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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节约能源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协助制定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级节能监测机构均须经省经委核发节能监测证书后,方能履行监测职能。
  节能监测机构的专业监测人员须经同级经委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节能监测员》证书,方可执行监测业务。
  第八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合理用能的状况;
  (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的监督、检测;
  (三)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抽查、验证;
  (四)检测、评价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
  第九条 监测机构监测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的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被监测单位实施重点耗能设备的监测或综合节能监测,记录整理好各项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以定期监测为主。定期监测每两年一次,监测机构应于监测前10天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监测通知。不定期监测由监测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预先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一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监测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做好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应在监测结束后20天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相应的处理意见。
  监测报告包括监测对象、监测项目、测试数据和分析结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报告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经委申请复议,经委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凡经监测的单位,其主要监测项目或设备合格的,由节能监测机构颁发《节能监测合格证》,《节能监测合格证》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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