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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节约能源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节约能源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12日 闽政〔1992〕4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节约能源监测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节约能源监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能监测是指由政府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节约能源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执法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我省辖区内一切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统一管理全省的节能监测工作。地、市(地级市,下同)经济委员会对本级的节能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是省级节能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生产、生活用能的监测和检查。省节能监测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
  各地、市节能监测机构由同级经委会同省节能监测机构考核审定。
  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在同级经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编制本辖区内节能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制定辖区内的节能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对用能单位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
  (三)负责对下一级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并承担对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
  (四)承担委托的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
  (五)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开发推广节能新技术;
  (六)负责收集、整理本级能源利用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定期向同级经委和上级监测机构报告节能监测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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