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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1月8日 闽政〔1990〕50号)


  现将《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是指县(区)、街道、乡镇组建的治安联防队(巡逻队)、治安调解办公室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三条 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受县(区)、街道、乡镇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群众治安防范组织以开展护街、护厂、护校、护楼、护院、护村等主要形式的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活动,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
  (三)保护事故、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及时将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
  (五)疏导和调解民间治安纠纷,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群众治安防范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热心治安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身体健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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