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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0年2月13日 闽政〔1990〕15号)


  国务院第43号令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尽快把我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开展起来,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条例》是政府管理社会团体的重要法规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大力宣传《条例》,扩大影响,使广大公民认识《条例》既是国家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体现,又是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循的原则。
  二、配备和充实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使对社团的登记管理职责。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尽快配备、充实社团登记管理力量,为依法管理社团和做好社团清理整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省民政厅设立社团登记机构和编制问题,由省编委研究办理。
  三、全面开展对现有社团的登记和换证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立即开展社团登记管理业务。社团的业务活动涉及领域很广。民政部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认真向民政部门介绍原管辖社团的情况,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共同做好社团管理工作。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清理整顿社团的准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过去在较长时间内,中断了对社团的直接管理,因而要重新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社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取有关部门管理社团工作的经验,为制定本地区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及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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