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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局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哨卡,负责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护自然资源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哨卡的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局检疫员负责对运入保护区和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
  严禁携带疫原体进入保护区。
  第十条 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由保护区管理局设立标志。
  核心区只供进行定位观测研究,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 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入保护区日期前二十天,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进入保护区的日期、人数、活动项目、区域、期限以及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姓名、地址等事项。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应附有所在单位介绍信。
  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予答复。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应规定活动日期、区域和注意事项;不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
  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管理局的答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林业厅申请复议,复议后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或者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报林业部批准。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到保护区参观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必须经省林业厅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保护管理费交纳办法由省林业厅制定,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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