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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
 (1989年11月18日 闽政〔1989〕46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将我省的标准化工作纳入正常的法制管理轨道,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实施《标准化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一位领导分管本地区、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省标准计量局是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省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地、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省标准计量局分管范围,根据同级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管理本地、市、县的标准化工作。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已核定的编制,抓紧配齐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各地、市、县可根据自己的财力可能,适当增加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事业编制,尚未成立标准计量局的,可由现有的标准计量所(或标准化所)行使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地宣传《标准化法》,以提高全民的标准化法制观念。
  二、建立健全标准化执法手段。标准化执法属于技术执法性质。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标准化法》执法手段的建设、使之具备依据《标准化法》,对科研、生产、经销等技术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和对产(商)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工作条件。各级计划部门应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安排计划时适当增加投入;各级财政部门除拨给正常事业经费外,要尽可能增拨技术执法手段建设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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