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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六、公文的拟稿、审核、签发。
  (一)拟稿。各处草拟公文应认真把好政策关,注意公文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并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二)审核。各处在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可由部门发的由部门发,可由部门联合发的由部门联合发,尽量减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行文数量。
  (三)签发。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省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方面问题,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以办公厅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签发,如工作有交叉时,须经有关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后签发;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或厅主任签发。
  公文草拟、修改、签批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严禁用铅笔或圆珠笔。公文底稿修改多的,要清稿或打出清样后再送领导审核签发。文件审核人、签发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名字和时间。
  七、公文的印制、用印、传递。
  (一)印制。经签发的正式公文稿应交由秘书处文印科确定文种、登记、编号、核定印刷份数等。公文送交打印前,秘书处应认真核查公文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发送单位是否齐全,文字、修辞是否恰当,格式是否规范等,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如发现与已发公文有矛盾的,应提请有关处研究或请示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处理。公文交付印刷厂印制时,应注明送交时间,一般公文在五天内印出;急件还应标明印出时间,印刷厂要按指定时间印出。
  (二)用印。公文印成后,由秘书处加盖公章,及时交由文印科按文中所列发送单位进行分发。大宗文件由印刷厂协助分发。
  (三)传递。发出的公文由秘书处外收发负责传递。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
  八、公文的立卷、销毁。
  (一)公文办完后,从秘书处印制、发出的由秘书处立卷归档;其他公文由各处整理立卷,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秘书处档案科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二)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秘书处鉴别和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要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附4:     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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