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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拆封。公文随到随拆,分清办件和阅件。办件中凡属越级上报和手续不完备的行文,或明显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办的事,由秘书处填写转办单并说明原因,经有关处核阅后,退来文单位。
  (二)登记、编号。由省政府办公厅处理的办件和重要的阅件要使用计算机逐件登记、编号,同时打出目录。领导同志和各处如直接收到公文,应按办文程序交内收发登记后,再行办理。
  (三)分办。上级来文先送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含副职,下同);平级、下级单位来文按来文单位和内容分送有关处。一份公文内容牵涉几个处的,由主办处分送给相关处阅,如只有一份由主办处组织传阅,一般不复印,重要的由各处处长批准交秘书处复印。
  收到的电报(包括密码和明传)由机要秘书或秘书处按内容先送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批办,再进行传阅,以免延误办理时间。
  五、公文的批办、承办、催办。
  (一)批办。
  1.上级来文按分工,由分管秘书长、厅主任提出意见送省长、副省长阅批或直接批给办公厅有关处、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平级、下级单位来文,由有关处提出办文的意见,并经处长或副处长署名以示负责,然后送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审核,视需要送分管省长阅批。
  3.上级领导和省长、副省长的批示,一律送信息处登记,并由信息处送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办理意见,凡要办理的,输入计算机,并根据批示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复印或专门打印“领导批办件”转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分发本厅有关处,由有关处负责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信息处通报,信息处负责检查督促,并及时出“领导批办件办理情况”向领导反馈。属于阅知的,输入计算机复印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本厅有关处。
  (二)承办。各处在承办公文中,要做好内部协调工作,涉及其他处的要主动通气、协商、会稿。需要答复的请示、报告,应专门拟文或口头答复,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阅办单和各分管领导、有关人员签署的意见原原本本转给请示的单位。应当十分注意省政府和办公厅对外发文的一致性,避免发出相互矛盾的文件。
  (三)催办。
  1.凡经秘书处收文登记、编号的公文,如需主管厅局补充、协调后再办理的,各处提出意见后,交秘书处内收发登记、转出,以便公文的跟踪,了解去向。
  2.公文办理时间。从秘书处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特急件要求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一般性文件三天内办完,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天;重要的规划性、方针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视情况适当宽限。特急件送领导阅批时要加上《特急件》标签。秘书处每月检查一次公文办理情况并打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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