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方面的问题,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各市政府、地区行署报送的此类文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县及县以下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有关市、地提出意见,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六、民主监督制度
(一)省政府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及时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
(二)省政府要加强同人民政协及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意见。
(三)省政府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主动地沟通与新闻单位的联系。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根据本规则制订本单位的工作规则,以利上下级政府协调一致。附:
1.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2.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3.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试行)
4.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试行)
5.关于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外事活动的规定(试行)
附1: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厅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助秘书长工作。据此,制定省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省政府会议的决定。
(二)审核或组织起草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省政府文件,提请省长、副省长批准后印发。
(三)研究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根据省长、副省长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省政府一些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