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②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法规和需要审定的议案;③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④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⑤分析省内外形势,交换意见,互通情况。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至两次。
(三)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省长、副省长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省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如需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和全省市长、专员、县(市)长会议,部署省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省市长、专员、县(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政策、原则、措施、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均应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呈送省长、副省长审批,而不应直接递送。如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要事先做好协调工作,遇有分歧的问题,部门领导应主动协商对话解决,不应把矛盾上交省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部门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报主管副省长、秘书长协调解决。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应写明部门签发领导和会稿单位主管领导的姓名。省政府办公厅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之前办公厅应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和过滤。省长、副省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未按规定程序送批的文件。
(二)需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重要文件送省长、副省长签发前,应先送有关部门领导同志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