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省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并经常互相沟通情况。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为政清廉”;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提高工作效率不等于有求必应。要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三、省政府其他成员职责
省政府其他成员,指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省政府其他成员在省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
(一)省政府其他成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受省长委托,省政府其他成员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二)省政府其他成员要正确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省政府其他成员要定期向省长和副省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或有关副省长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出国、出差或因私事离开工作单位,要向分管副省长请假,并向省政府办公厅通报。
(四)省政府其他成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省政府其他成员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之间要主动协商对话,共同研究解决,不能随意上交或下放矛盾。
四、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必要时请省直其他单位领导和专员、市长列席。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贯彻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指示;②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③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④通报省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省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