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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1988年6月4日 闽政〔1988〕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规定本省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领导省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省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省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省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各项其他权利。
  (十)协助设立在本省不属于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
  (十一)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职责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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