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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7.民间、社会劳务人员的派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航行国际航线轮船的船员,除福、厦两市自行审批外,各地、市、省直各部门的外派船员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报交通部备案,福州港务监督凭省交通厅批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及临时海员证。非船员办理海员证的,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8.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出国有效批件,凭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9.承担援外任务的外派人员和接受联合国援助需派往国外考察项目或培训人员,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凭上级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10.赴非建交国家(新加坡除外)和敏感地区的团组,各审批机构应上报外交部(抄报省外办),经外交部批准后方可办理批件。
  为了便于办理出国(境)手续,除福、厦、漳、泉、莆以市政府名义、省交通厅以本厅名义下达批件外,其他授权单位,均以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刻制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国审批专用章”行文。
  二、下放颁发因公护照和申办签证权
  除福州、厦门市外事办自行办理因公护照、申办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手续外,授权漳州、泉州市外事办颁发本市(含市管县)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护照,并可直接申办签证手续。
  三、简化政审手续
  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地委委员、市委常委、省直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办理,县委书记、县长由地委组织部办理,其他干部按管理权限由地、市、县委组织部和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沿海地、市商务人员出境政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人事局办理。政审批件的有效期为五年。对于再次出国人员在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可不再办理政审,凭有效期内的政审批件复印件申办护照。
  劳务人员(含援外工人、劳务海员,民间劳务除外)出国(境)政审,由各地、市经贸委负责办理。
  四、做好统计和总结工作
  各审批机关必须分季度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情况表(统计表附后)上报省外事办汇总,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经贸委、财政厅和外汇局,以便了解全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情况。各审批机关还必须于年终对全年审批情况进行总结。
  五、下放邀请外国人入境审批权
  凡邀请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的非官方外国籍人员,来华进行经济贸易或科技交流活动,均下放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福州、厦门已有审批权),并将《外国人入境审批表》抄报省外事办、公安、安全部门备案。为便于对外发邀请或通知签证函电,由省政府刻制《福建省人民政府邀请函专用章》,交各地、市(福州、厦门除外)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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