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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8年5月22日日 闽政〔1988〕24号)


  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当前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下放因公出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审批权限。
  一、出国(境)审批权
  1.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含港、澳地区),其任务属于经济、贸易方面,地、市的团组由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地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自行审批。省直各单位的团组归口省经贸委审批。地市团组邀请参加的省直单位人员,须报省经贸委审批。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其任务属非经贸方面(党、政、群、侨务、旅游、外事、科教文体卫等),均归口省外事办审批。
  2.根据国发〔1988〕22号文件精神,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及其所辖县、区,宁德、霞浦县,省属系统)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加工出口企业、劳务承包工程企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一年内再次出国(境),授权企业自行审批(审批表附后)。
  3.因业务需要办理多次入出港、澳签证的人员,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审批。在多次入出境签证的有效期内再次出境的,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负责管理外派劳工的干部需办理多次入出境签证的,由省经贸委审批。
  4.由副厅级以上干部(含地市级领导)带队或参加的团组,视其任务性质分别报省经贸委或省外办审核后,转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属党委、人大、顾委、政协和群众团体的,分别由省经贸委、外事办转报省外事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批件。
  5.派驻境外企业、公司的常驻工作人员,报省经贸委审核后转报省政府审批,其中派驻港澳企业、公司的常驻人员,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6.凡赴新加坡、澳门地区的劳务人员(含海员)由省中福公司审核(其劳务合同由省经贸委审批)、经贸委审批。派往港澳地区的工程承包人员由省经贸委审批。
  派往其他国家的劳务人员(含海员)、承包工程人员,属省直单位的,报省经贸委审批;属地市的,由各地市审批(其中劳务人员出国的审批须凭省经贸委批准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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