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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5月18日 闽政〔1988〕23号)


  现将《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间劳务输出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我省海外华侨、华人众多的优势,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这项工作,组织好应聘人员,简化审批手续,努力促进我省民间劳务输出。省经贸委要注意搞好内部协调、管理,及时地主动地帮助解决与疏通遇到的问题,使这项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鉴于民间劳务输出尚处在试验阶段,这方面的潜力还很大,各地市、各部门在实践中,要大胆探索和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展开,并完善本试行办法。

            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民间形式的劳务输出,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公民通过民间渠道,自行对外联系聘用单位或聘用者,并由聘方负责办理入境手续的民间劳务输出。

第二章 应聘人员条件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准出境的对象以外,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工人、农民、干部、城镇待业人员等各类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应聘。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符合聘方要求,能胜任工作;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特殊行业的年龄界限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一般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三章 承办民间劳务输出的机构

  第四条 承办我省民间劳务输出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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