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组织退休干部按规定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如参加报告会等,并组织讨论,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各地(市)、县(区)以及退休干部较集中的乡镇,要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建立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省直单位老干部活动室的活动要统筹安排,积极组织退休干部开展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以丰富他们的政治文化生活。
  5、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主动、热情地关心退休干部,做好节日慰问和住院探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二)生活待遇:
  1、落实本省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生活补贴费,以及享受省政府闽政[1986]48号《暂行规定》的退休补助费,并按在职干部标准提取福利费,享受粮、油、副食品补贴、洗理费、水电费、防暑降温费等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2、对退休干部的住房,要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原住房有困难的,应设法予以调整;原单位分配新住房时,要优先安排缺房或紧房的退休干部。干部退休时需要维修旧住房、自建新住房的,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修缮费及自建公助款。
  3、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按在职干部公费医疗的规定办理,其医疗费用由公费医疗关系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同时参加与在职干部一样的保健检查。
  4、原地(专)、厅(局)级以上干部退休后,各单位应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疾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的用车,他们在职时宿舍原装有普通电话的,可继续保留使用。处级以下退休干部急、重病住院,单位要安排用车。
  5、组织退休干部参观学习活动,本着就地就近、少批量、短时间的原则进行,一般不组织跨省参观学习。
  6、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家属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在职干部去世的待遇办理。
  十二、各地、各单位应注意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支持他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些技术开发、咨询、讲学、写作、翻译,改善机关后勤服务以及社会公益方面的活动,有关这方面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退休干部自荐或受聘承包、租赁、领办各类事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体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11号文件规定,自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照章纳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