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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了解掌握退休干部的思想和生活情况,配合原单位搞好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2、组织退休干部参加政治活动,过好组织生活,提高退休干部的思想觉悟。
  3、组织退休干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4、开展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4、向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反映退休干部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六、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按规定标准从干部办理退休下月起提取。省直单位由各厅(局)统一掌握使用,地、市、县、区是否统一掌握使用,由地、市自行决定,省内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由原单位于年初一次性拨给安置接收单位。
  七、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亲、组织参观学习、开展文体活动,以及活动场所的零星购置和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等。管理经费当年节余可跨年使用,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发给个人使用。
  八、干部退休后一般由原单位就地安置。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退休干部的独生子女在外地工作又无法调动的,可以到独生子女所在地安置;对退休回农村或从大城市到中小城镇安置的要给予鼓励;在外地工作退休要求回原籍安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排。
  九、退休干部确需跨省安置的,由其所在单位与拟安置地的县以上人事部门联系,并就退休费发放、医疗费报销、管理经费的提取,以及住房等问题的处理达成协议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十、退休干部省内易地安置的,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省外来闽安置的退休干部,由接收地的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有关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治待遇:
  1、建立定期阅文制度,按规定给退休干部发放学习材料,按时组织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退休干部,可定点集中阅读学习;对行动不便的同志,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派人送阅和传达。
  2、在退休干部中建立党的支部或小组,定期过好组织生活。组织退休的党员同志学习时事政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保持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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