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
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3日 闽政〔1989〕30号)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径向省人事局反映。
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干部退休正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由组织选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休干部和经人事部门审批由外省(市)来我省安置的退休干部。
三、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遵循大分散、小集中,条块结合,专群结合,就近组织,分散管理的原则进行。
四、各地(市)应建立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委员会(小组),在人事局内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区(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应配备专(兼)职干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可聘请身体健康、热心服务工作的退休干部协助搞好管理工作。
五、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地(市)、县(区)人事部门和省直厅(局)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退休干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2、负责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延长退休手续、享受特殊贡献的待遇,以及退休干部丧事的处理和遗属生活困难的扶助工作。
3、建立退休干部专业档案,组织身体尚好的退休技术人员继续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协助办理从事技术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有关事宜。
4、落实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好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5、负责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调查研究,总结工作,表彰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组织区域性或单位内的各项活动。
6、执行退休工作的报告制度,沟通管理服务信息。
(二)乡(镇)、街道基层单位退休干部管理组织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