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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下同)并经过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内容应包括:职工的试用、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有关违约的责任等事项。
  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其标准文本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合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经过试用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企业工作的。
  (三)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四)合资企业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富余的职工。
  (五)合资企业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的职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被判刑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资企业不得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合资企业依法宣告解散的除外):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劳动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职工本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在本企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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