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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1989年8月30日 闽政〔1989〕31号)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本省产品铭牌、商标、广告、公文、报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票证和商业贸易等,不得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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