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纯收入纳税后,允许在建立“三金”前,提留3~5%的所长基金,用于必要的开支。省里根据其减拨事业费的程度,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专项奖励的标准,仍按省政府闽政〔1988〕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考虑到闽政〔1988〕47号文件比国发〔1989〕10号文件规定的专项奖励工资数额略高,因此,专项奖励工资的发放渠道,在国发〔1989〕1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工资部分,由省科委和科研单位各自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中按2∶1的比例支付;其余高出国发〔1989〕1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工资部分,仍按闽政〔1988〕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专项奖励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由科研单位自主使用。属于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科研单位,其专项奖励奖金来源,从本单位纯收入中支付。
五、已经划为社会公益类型,而又具有创收能力的科研单位,应积极挖潜,创造条件,逐步向事业费部分自立或完全自立过渡。这类单位按其事业费自立程度,享受与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同等的待遇。
六、难以创收的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及某些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单位,实行科学事业费包干,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同时,也鼓励这些单位积极挖潜创收。事业费包干结余和创收部分,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纳税后,在建立“三金”前,允许提取2%的所长基金,用于必要的开支。除提留不低于40%的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单位自主使用。
七、各类科研单位奖金税的起征点,按国务院国发〔1988〕29号和省政府闽政〔1988〕47号文件执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国家征税标准的,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八、减拨下来的事业费,除用于发放减拨科学事业费专项奖励外,其余部分仍按省政府闽政〔1987〕31号《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九、各类科研单位可以从纯收入纳税后留用部分,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对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先收后支,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