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
国发〔1989〕10号文件科技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9年5月27日 闽政〔1989〕26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财政部、人事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即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对深化科技改革,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局、省税务局根据国务院10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科技部分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科技部分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挖掘我省的科技潜力,发挥科技人员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科研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现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努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机制的形成。科学技术工作一方面要搞好基础理论研究,一方面要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要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纯收入纳税后留用的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和改善职工的生活待遇。创收收入较多的单位,应逐步走向经济自立。
二、事业费完全自立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实行经费长期自理、自主使用。对这类单位的纯收入纳税后留用的部分,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省里不再规定事业发展、奖励、福利三项基金(以下简称“三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其中用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可以搞浮动升级,也可以发奖金和建立津贴、补贴等。
三、事业费部分自给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减拨事业费幅度挂钩,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纳税后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2%。奖励福利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鼓励创收多的单位把更多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