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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3、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经济核算,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减拨事业费的机构,其事业费均应在一九九0年前基本削减完。对提前完成削减事业费的所长、副所长,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
  三、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长入经济,发展成为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
  1、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与经济紧密结合,凡从事产品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均应逐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一九九0年前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都必须有自己的技术开发研究机构,或有科研机构进入,今后新建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没有自己的开发研究机构或没有科研机构进入一律不予审批。
  2、科研机构可以承包企业,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或科研先导型企业,企业也可以承包科研机构,或相互租赁、参股、兼并。
  3、允许科研机构以自己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企业、企业集团等,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4、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逐步发展成为行业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或成为面向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
  5、在福州、厦门建立科学技术园区,开发高技术和使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以适应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充分重视基础研究,以增强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后劲
  1、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切实保证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当前基础研究要面向世界,重点选择有优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领域和项目。
  2、对基础研究领域也要实行改革,要将竞争机制引入基础研究领域,逐步推行招标制,择优支持。
  3、要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工作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促进人才交流和知识扩散。
  4、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间的人员互相兼职,合建共用设施。
  5、要通过人才竞争和流动,不断精干基础研究队伍,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在世界科学前沿的竞争能力。
  6、要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和条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取长补短,提高我们的起点,为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储备知识和人才。
  五、实行简政放权,做到政研职责分开
  1、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的科研机构尤应注意简政放权,真正做到政研职责分开,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侵犯科研机构的自主权,对违反规定者应给予批评、教育。
  2、各主管部门在与科研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要注意把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挂起钩来,与提高科技水平和确保科研后劲挂起钩来,防止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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