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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担保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定之日起,持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或担保登记手续:
  (一)房产应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企业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三)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存单等有价证券应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
  (四)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汇资产,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财产证书时,经当事人商定后,可以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担保物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 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毁损,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担保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担保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再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因抵押人、担保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失去抵押、担保意义,抵押人、担保人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人、担保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追索未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内还清外汇贷款本息,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内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即终止。抵押人、担保人从而恢复其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担保物:
  (一)抵押人未能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担保人未能按合同代替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
  (二)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担保物的方式,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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