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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8年10月6日 闽政〔1988〕53号)


  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是稳定金融,稳定市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现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严格遵守《暂行条例》的自觉性,采取迅速有力的措施,切实保证《暂行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会同各专业银行研究组织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具体步骤和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依照《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要明确现金管理工作部门,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工作制度,尽快配备管理人员,在城市行和现金收付量大的行、处,要设立专门机构,以适应现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和缴存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对于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原则上应在现有负责支付单位工资现金的一家银行开现金结算户,全面担负现金管理工作。对个别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分工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尽速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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