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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4日 闽政〔1988〕210号)


  为了有效地用好财政资金,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迳与省财政厅联系。

     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搞活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是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从资金投入至产出的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强化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双方经济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项责任制度。
  第三条 下列有偿和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实行跟踪反馈:
  (一)由省级预算安排的单项用款五万元以上的专款、财政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二)单项用款在十万元以上的事业周转金、工交商企业周转金以及出口创汇周转金;
  (三)科文教和行政使用的外汇(不含出国用汇)以及由财政支付的配套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反馈的内容包括:有否按指定的用途和计划使用和分配资金;用款的进度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的时间和用款的实际效果;有偿资金还款进度。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由用款单位直接反馈和由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市财政集中反馈两种方法。
  凡切块由地市分配的资金,或由省直接安排而由地市代拨代转的资金,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款单位向地市财政反馈;地市财政定期向省财政厅集中反馈。
  凡切块由省主管厅(局)统一安排的资金,或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的资金,由用款单位向省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定期向省财政厅集中反馈。
  凡省财政直接安排拨出的专款、周转金或外汇,其单项投资在第三条规定额度以上的,由用款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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