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文教、卫生、科研、军事、行政机关等单位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和改建工程,可向当地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减免配套费,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免收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土地类区划分。
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内比较繁华的地段;
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内的一般市区;
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属城市总体规划远期控制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
各市、县、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类区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市、县、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类区界限范围。
第八条 配套费计收标准。
1.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市:一类区每亩不超过三万五千元;二类区不超过三万元;三类区不超过二万五千元。石狮市是改革的超前试验区,收费标准可高于此规定。
2.南平、龙岩、邵武、永安、宁德市:一类区每亩不超过三万元;二类区每亩不超过二万五千元;三类区每亩不超过二万元。
3.各县城:一类区每亩不超过二万五千元;一类区以外每亩不超过二万元。
4.建制镇:每亩不超过二万元。
5.在旧城改造时,对原地改建工程,凡扩大建筑面积的,应计征配套费。
6.外商直接投资兴建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高额利润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收费可高于上述标准。
第九条 福州市配套费的征收办法可根据本规定精神适当补充修订;厦门市可比照本暂行办法自定计费标准;各地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县城建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项目随意作出增减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除本规定属于可申请减免的项目外,确有困难要求减征或缓缴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须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城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综413号颁发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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