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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2月15日 闽政〔1989〕9号)


  《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建设和管理,提高市政设施效益水平和市政服务质量,改善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进行与市政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管理的内容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河道与海岸、供水与排水、公共交通、供热与燃料气、园林与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以及城市水源、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市政建设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办法解决。
  第五条 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合理计价。其价格、收费标准,由省建委会同省物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管理、维修、扩建、恢复的依据。凡在城市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报送城市档案主管部门。
  第七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市政统一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统一管理工作。
  各城市的公共交通、自来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热、供气等企业事业单位,在城建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市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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