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定中标者;
三、提供虚假资料;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五、发生作弊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六、严重妨碍招标选聘经营者活动的行为;
七、刁难投标者到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 招标承包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废标,另行组织招标:
一、全部投标人报送的标书都存在严重缺陷;
二、泄露标底或发生其他舞弊行为;
三、出现其他违背招标选聘经营者宗旨的情况。
废标和另行组织招标,由招标委员会(或小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限届满,应对中标承包者进行离任审计,由招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对中标承包者进行综合评价,发给劳绩评定书,并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承包合同之后,在承包期内其待遇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标承包经营者,允许办理调动手续。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中标承包经营者,承包期满,去留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回原单位的应予接收。
第三十四条 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科研人员留职停薪投标承包企业。中标者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原单位脱钩。
第三十五条 对未参加投标或未中标的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选聘任用或安排适当工作,也可以自由流动。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中标承包,其利益分配可采取完成承包利润分成,也可采取超指标利润全归中标单位。未完成承包指标的,中标单位按合同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对一部分虽然亏损但其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的及扭亏有望的企业实行招标选聘经营者的,财政、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优惠措施,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