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宣布失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
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5日 闽政〔1989〕1号)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径向省经委反映。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结合我省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选聘经营者是通过招标的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择优确定经营者,发展和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方法。
第三条 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坚持公开、民主、平等、择优选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的招标人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投标争取承包经营权的一方为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是个人、合伙、集团或企业法人,包括港、澳、台胞、侨胞、外商和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基本程序:
一、确定招标企业;
二、成立考评小组;
三、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
五、揭标、评议、定标;
六、签定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章 招标组织
第六条 为确保招标承包工作的顺利发展,省、地、县(市)应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招标工作,开展招标选聘经营者业务活动,并建立招标市场或考评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