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6日)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1988年12月26日 闽政〔1988〕67号)
近几年,在职干部个人建房中存在着违法乱纪问题,为纠正这种不良现象,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干部,在执行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有关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在职干部住房困难需自行解决者,原则上应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联建,严格控制个人单独建房。
三、在职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来源、建材出处以及用工办法,经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
四、在职干部个人建房只限于建造自用住宅,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私自出售,同时不得再次申请批地建房。
五、在职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为违章违法占地建房提供条件。
六、在职干部在本城镇已有旧房或宅基地的,应就地利用翻新或新建,并服从城镇建设整体规划,不得再申请新征建房用地。
七、在职干部配偶一方居住农村的,一般不得在城镇建房,夫妻同属城镇户口的,只认一头,不得分户或易地建房。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动用公有财力、物力、运力和人力为个人建房服务,也不允许利用职权损公济私资助他人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