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体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福州市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产、供、销关系由福州市衔接平衡。生产、建设、物资等主要计划由福州市报省认可后,在省批准的计划中予以戴帽下达。
(4)项目审批权限。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包括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在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求平衡的情况下,可扩到与福州市相同。开发区自行审批的项目要报省有关部门备案,上报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
(5)进出口贸易体制。成立开发区地方性进出口公司,扩大出口创汇,积累资金。原则上比照省对于厦门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1.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本区内产品出口,组织福州以及内地的半成品、原料到区内加工,凡改变商品形态、性质,并能增值20%以上的产品,可视同区内产品出口。从一九八六年起到一九九0年止,五年内上述产品出口创汇由省全额留给开发区。
开发区进出口贸易中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开发区可开展区外委托的代理进出口业务。
3.开发区经经贸部批准后,始可经营区外计划外产品出口。
三、“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优惠待遇。
开发区对外商在区内举办“三资”企业所实行的各项优惠待遇,原则上比照省赋予厦门经济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开发区的内联企业的优惠规定,由福州市比照厦门特区的办法自行制定,由福州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施行。
四、妥善解决几个实际问题。
(1)多渠道解决开发区建设资金问题。一是开办头五年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省、市财政部门研究划分收支时,要考虑到使开发区增加收入来源;三是开发区自身建设要注意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自我偿还能力,同时,使用资金要有周转的观念,滚动发展,缩短贷款期限;四是银行今后对开发区建设继续给予支持,争取优惠低息贷款。
(2)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业发展总公司、马江大厦四个单位现有人员的工改问题,请省人事局和工改办抓紧研究解决。
(3)中钢有限公司是开发区首家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应给予特别优惠,可按照新定标准下限计算,分期偿还。
(4)开发区铁路部门需要衔接的问题,按照省委领导的指示,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建委出面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