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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6年12月30日 闽政〔1986〕102号)


  省政府同意省和福州市开放改革联合调查组提出的《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福州市要紧密配合,使开发区的建设迈出新步伐。

        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建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法等基础工作都有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较好的投资环境,进入了生产性的发展阶段。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为了加快开发建设步伐,经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开发区要以福州市区为依托,两者形成有机联系,相互促进,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搞好出口、引进和内联,充分发挥对外窗口的作用。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本着三条原则,即:对侨资、外资采取“先让后赚”,在平等互利原则指导下,让投资者初期有较多利益可得;省市各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建设要实行“先予后取”,在财政、税收、贷款上给予更多支持;建设规模坚持“先小后大”,初创阶段应以中小项目为主。当前要抓紧上一批技术比较先进、效益好、产品能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由小到大,逐步扩大。
  二、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暂定为县团级机构,由副市长兼任开发区领导工作。开发区现有干部级别比较高,能胜任开发区工作的不作调整,仍维持原来级别待遇。新调配的干部按县团级配。
  (2)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运用开发区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广辟财源,用活资金,实行优惠政策,使开发区随着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而逐步积蓄壮大财力。为了解决开发区一级财政初建时期财源不足的困难,省、市财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扶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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