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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泉三角地区经济联合组织若干税收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为了照顾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各方所在地的利益,可采取先分利后纳税或税收返回等办法,具体方案由各方企业所在地的财政、税务机关商定。
  2.不实行统一核算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之间,为了专业化协作生产,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生产这部分扩散产品或零部件的企业,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配套或连续生产的,除有规定的以外,均可暂免征产品税。但如果扩散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并且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对此项扩散产品仍应征收产品税。
  3.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凡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产品税,但对糖、酒、皮革应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
  4.对联合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属于大型的孤立电厂,其新增售电量,头二年减按百分之五的税率征收产品税;与电网并网的大型电力,头二年免征发电环节的产品税;属于小型电力新增的售电量,头三年免征产品税。
  5.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有关政策规定,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三、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
  1.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一般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投资方分得的利润并入原企业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当年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比上年分得利润新增的部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三角地区企业之间投资兴办的生产性联营企业,如其分得的利润不解往原地,留在联营企业扩大生产的,在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在获利年度头三年内,应缴的税款给予减征二分之一的照顾。
  2.省内企业到厦门特区举办的内联企业,其税收优惠已有明文规定;到漳州、泉州市联合经营,其分得利润返回投资方所在地的,按八级超额累进税交纳所得税,如税负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适当减征;留在漳州、泉州市扩大再生产或兴办外向型工业的,在三年内按八级超额累进税计征所得税,应交税款给予减征三分之一的照顾。
  3.凡实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的经济联合组织,向银行申请的专项技措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在还本付息期间,可用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实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专项技措贷款,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在还本付息期间,可用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归还贷款的数额均相应增加联营各方的投资。
  4.经济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按规定享受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凡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可不并入企业损益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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