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泉三角地区
经济联合组织若干税收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13日 闽政〔1986〕81号)
省委、省府于九月七日至十一日在厦门召开闽南三角地区开放改革座谈会。这是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福建工作的会议纪要、落实小平同志最近关于进一步开放指示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省更新观念、增强开放意识、用改革的精神加快开放步伐的会议。会上形成的《厦漳泉三角地区经济联合组织若干税收优惠的暂行规定》,对于在厦门经济特区与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之间,以及内地到特区和三角地区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它既照顾到联合各方的利益,又能通过对内联合促进我省的对外开放。现将暂行规定印发到县,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厦、漳、泉三角地区经济联合组织若干税收优惠的暂行规定
为支持厦门特区和厦漳泉三角地区经济联系发展,鼓励按生产力诸要素择优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促进各市、县资金融通,技术转让,加速三角地区经济建设的步伐,现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特对闽南三角地区的经济联合组织有关税收优惠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厦门特区与厦漳泉三角地区之间举办的联合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以资金、技术、设备同三角地区企业(不分经济性质)组成新的经济联合组织,经当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三角地区企业到厦门经济特区联营的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问题。
对已实行增值税的产品和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经济联合体,应按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对目前尚无条件实行增值税的产品,按下列办法征税:
1.对工业企业之间成立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互相提供的产品(不包括糖、酒、皮革),不纳产品税;只就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按换算后的税率缴纳产品税如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定期酌情减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