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的通知
(1986年10月10日 闽政〔1986〕80号)
省委、省府于九月七日至十一日在厦门召开闽南三角地区开发、改革座谈会。会议研究了提高外汇资金利用率,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积极性,促进“三资”企业外汇平衡等问题,并相应制订了《改进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现印发到县,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外汇管理的暂行方案
为继续贯彻中央提出的“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的方针,提高外汇资金的利用率,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积极性,促进“三资”企业外汇平衡,以加快我省经济建设的步伐,对改进我省外汇管理提出以下几项改革意见:
(一)加快外汇留成的兑现速度
1.出口外汇留成在省外贸总公司和省经贸委直接计算审核后,外汇管理局在十天以内将留成额度下拨到留成单位帐户。
2.“三项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在创汇单位结汇后的下个月内办理留成。
3.厦门特区实行贸易外汇超基数留成,可相应地将超基数留成计拨权下放给厦门外汇管理分局。但由于厦门特区的出口产品分为岛内、岛外两部分,留成比例不同,厦门市应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具体办法,会商省有关部门研究后实行。
(二)搞活外汇调剂
1.自今年十月份起,本地市内留成外汇的调剂,下放给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地市之间或省际之间的外汇调剂仍由省外汇管理局办理。
2.“三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三资”企业的外汇收入,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通过中国银行进行调剂,调剂外汇的使用范围、调剂价格以及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向中国银行借用的外汇贷款,其用途合理,可申请用调剂外汇归还。
(三)支持创汇企业解决外汇资金的困难
1.厦门经济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以进养出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定一定数额的现汇周转金,用于经常性的外汇资金周转。福州、漳州、泉州三市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的地方自营进出口公司,也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专用于以进养出项目。
2.允许国内企业用国外借款(现汇)到人民银行或其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