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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凡未正式纳入劳动工资计划的以下人员,可由主管部门(或同级劳动部门)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先行追加所属单位工资基金:
  1.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凭调配主管部门的报到证或介绍信;
  2.统一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市)劳动局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地(市)劳动局、省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3.军队转业干部,凭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行政介绍信;
  4.城镇复退军人,凭各级复退办的介绍信;
  5.国营农场自然增长劳力,经主管部门审查,凭地(市)劳动局的批准手续;
  6.落实政策收回的人员,按省落实政策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联合下达的落实政策专项指标和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7.招收干部,按省劳动局核定的招干指标,凭省人事局下达的招收干部通知和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8.省下达的新增合同制职工,凭省、地(市)劳动局分配计划和市、县劳动局录用新工人的介绍信。
  上述人员的工资,如在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中已包括在内的,则不应另行增加工资基金。
  计划内临时职工的工资额,应在省下达的该项工资总额计划内控制使用,不得突破。
  各单位因职工自然减员、合同工辞退等原因减少人员(除按国家规定工人退休补员部分外),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核减工资总额计划。
  职工按规定手续调动(包括成建制调动),调出人员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工资基金核减手续,并由主管部门在“工资转移证”上签注盖章,调入人员单位的主管部门据以核增工资基金(按职工调动工资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外省调入的人员,按调动审批手续和“工资转移证”,由主管部门核增工资基金。
  六、各单位应凭《工资基金手册》向开户银行领取职工工资。有关工资基金的核定、领取办法等具体事项和《工资基金手册》式样,由省劳动局会同省人事局、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规定。
  七、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十二月份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加上按规定应增加的数额后核定下达,并抄送同级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基层单位的开户银行。待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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