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工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始施工;单项工程开工是指单项工程设计内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创槽或打桩)施工。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的应具备条件:
1.建设项目已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已签订投资包干合同或协议。
2.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并同有证的设计单位订有能够满足整个项目连续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或协议;单项工程开工要有齐备的经过会审的施工图设计。
3.建设场地已经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搞好“三通一平”。
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力量已经落实,并同有资质的建设企业订有施工合同或协议;订有能保证附属配套工程同步建设的承包合同或协议。
5.已取得有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6.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已经制定好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网络图;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经理负责制,搞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临时设施能够满足开工初期的需要。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贷款资金已经同有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并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8.开工年度所需的主要材料已经落实30%以上;设备订货能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小型建设项目的开工应具备条件,各地(市)可比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具备开工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的二十五天内,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会同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并附上证明开工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或复印件,直接报送省建委、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各二份(部省合资项目加送国务院主管部门二份);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收到开工报告后,必须在十天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天,但必须事先函告省建委)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径送省建委;省建委收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开工报告后,必须在二十天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天,但事先必须通知有关单位)。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按规定期限没有提出意见的,省建委即视作同意开工处理;省建委逾期没有作出批复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可作为准予开工处理,但建设单位应把开工的具体情况和日期及时函告省建委、建行、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以便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