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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行《关于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30日 闽政〔1986〕88号)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情况,认真研究贯彻。
  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有利于各级政府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有利于从宏观上控制基建投资规模,对促进各建设、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有积极的作用,各方面应当大力支持,按规定把这件事办好。这项制度全省统一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各级建委要认真进行试点,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建委反映。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开工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的划分与管理。凡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地方项目,其中批准总概算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除住宅建设外),都必须按本规定申报开工报告,在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上述总概算限额以下的地方基建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开工报告,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地(市)建委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规定。
  部省合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未作出统一规定前,也按本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建委管理;小型建设项目由地区、省辖市建委负责管理。各地(市)建委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特点,制订相应的开工报告审批办法,报省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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