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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0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1985年12月1日 闽政〔1985〕87号)


  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实际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采取分级奖励。本条例只奖励全省同行技术水平最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
  属地市级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奖励的办法及奖金来源,可参照本条例,由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决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
  3.经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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