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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
 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的通知
 (1983年1月22日 闽政〔1983〕13号)


  现将《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发给你们,希认真研究和贯彻试行。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可随时与各级科委和保密委员会联系。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我国保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成果的不断涌现和对外交流的日益增多,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希各级领导在接到通知后对全体科技人员和有关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科学技术保密教育,检查一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情况,确定保密单位和项目清单,在归口逐级上报各主管业务厅局同时,抄报同级科委和保密委员会。

         福建省实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加强我省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试行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国家批准的发明;
  2.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科学技术关键;
  3.国外虽有但属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4.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5.引进、推广、应用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奖励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重要科技成果;
  6.通过各种渠道从国外引进的需要保密的品种、技术和仿制的产品;
  7.中外合资经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项目,属于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中的重大改革;
  8.我省特有的各种重要稀缺、珍贵自然资源、动植物品种、优良的改良品种、标本及有关的科研考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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