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宣布失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粮食厅
《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12月9日 闽政〔1985〕93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省对于户口迁移,采取了一些适当放宽的措施,“农转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有的地方在执行中政策观念薄弱,把关不严,擅自放宽条件,扩大“农转非”范围,有些人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据今年一至九月份统计,全省农业人口转迁市镇供应商品粮已达十六万人,是一九七八年以来“农转非”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如不引起应有的重视,放任自流,有造成失控的危险。
加强户口管理,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是我国既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今年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指出:“要加强户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批农业人口转为粮食定量人口”。最近,国务院国发〔1985〕131号《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中又再次强调:“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我省是缺粮省,当前粮食还不宽裕,严格控制“农转非”更有必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供应商品粮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1)各地必须对今年以来“农转非”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查和清理,凡是不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而自行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的应即停止执行。对于搞不正之风“农转非”的,要坚决给以清退。
(2)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城市发展的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坚决防止大城市过度膨胀,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方针,对职工在农村的家属,每年批准转入市镇供应商品粮的,仍要严格掌握在中央规定的“千分之二”控制比例之内。其中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以上均不含市辖县)、龙岩、永安、邵武、南平十个市和建阳、宁德、漳平三个县城控制在千分之一点五之内,其余的千分之零点五收归省统一控制使用。
一九八三年省政府闽政115号文件下达后,对双职工子女的“农转非”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因此,今后对双职工子女不作为单列项目,归并职工家属“农转非”项内统批、统算。上述十市三县以外的城镇,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最多不得高于当地非农业人口(不含自理口粮户)的千分之一,其中零点五收归省,另零点五收地、市统一平衡使用。全省“农转非”控制比例数,每年由省公安厅会同粮食厅商定后统一下达各地,由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共同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