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经济建设越是发展,消防安全越要加强。如果不认真贯彻实施《建规》和有关法规,不在建筑设计中严格实施防火要求,不仅无法改善原有防火条件,而且还要增加新的火险隐患,必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新的危害。为了从根本上逐步改善防火条件,搞好火灾预防,加强建筑防火设计管理,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城镇建设规划时,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和有关防火要求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实施规划中切实予以执行,以改善城镇防火的基本条件,不留后患。
二、各设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规定。目前尚无《建规》等文件的单位,应尽快购置,并组织设计人员学习,提高他们对防火设计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执行设计任务时,既要考虑到它的经济效益,更要考虑安全的必要措施,针对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设计,从选择地址、总体布局、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火间距、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方面都要严格按《建规》的有关防火要求作周密的设计,并在上报设计说明时,把消防问题作一专门专节加以阐述。各设计院、室应设立安全防火设计自审小组,指定一名工程师级负责人负责审核,严格把关,做到防火安全问题没有解决不出图。设计中对执行《建规》确有困难的,应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并报省建委审议、备案。
三、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地属单位)凡在县、市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应按《建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要顾全大局,从长远利益着想。要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送审的每项建筑工程都要随送建设批准书、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施工图、防火处理说明等文件。各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有对建筑防火设计的审核,进行施工检查和参加竣工验收之责。凡经审核同意的设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申述理由,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后,方能更动。否则,造成的停工、返工、拆除等各种经济损失,由擅自修改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建和已建的未经审核的属“四大”工程,要进行必要的检查,提出改造和补救的措施,确保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