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处的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本文附表的职务工资标准。校直属科科长,按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分别执行本文附表中副处长或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副科长执行附表中科员职务工资标准。专业科、基础部、马列室的主任执行本文附表中副处长职务工资标准,副主任执行本文附表中科员职务工资标准。不设基础部、只设相关教研组,或已明确不属于专业科一级机构的马列室等组(室)领导,按教学人员确定职务工资。
只设科不设处的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
“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
在高等专科学校的规格确定前任命的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原职级低于学校规格确定后相应职务的职级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按原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师范专科学校中由省委重新任命的校长、书记以及由地(市)委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4〕478号文件的要求任命的副校长、副书记和中层领导干部,可分别执行高等专科学校正、副校长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
3.鉴于目前我省多数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的建制尚未明确,干部配备的规格不尽一致,这些学校的行政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职务工资。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厅(局)级建制,并按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
“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二的职务工资标准;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副厅级(二级局)建制,并按副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本文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他学校均按原来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标准。
三、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福建医学院和福建中医学院的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其他本科院校(含按厅局级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正、副院校长以及专科学校(含按副厅局级建制的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正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由省主管厅局或地区行署 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高教厅平衡、省工改办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一时难以确定的,暂按“福建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待确定后再按规定套入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的,其职务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按增资限额规定分两年发给。
四、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暂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待专业职务聘任或确定之后,再按其职务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聘任或确定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按增资限额规定分两年发给。